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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5岁男童扎伤同学脸 幼儿园被判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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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4-5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岁男童宋新(化名)在幼儿园上课时,被同岁的伙伴王凯用铅笔扎伤面部。宋新的母亲随后起诉要求幼儿园和王凯共同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宋新3315元;王凯承担次要责任,赔偿829元。
宋新的母亲代孩子起诉称,去年9月29日下午3时许,宋新和王凯一起在丰台区一家幼儿园上课时,王凯用铅笔将宋新的面部扎伤。经医院诊断,宋新左面颊皮肤扎伤,建议手术。宋母认为,幼儿园及王凯均应对此负责,因此起诉索赔医药费、后期手术费等共计32844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未满6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对幼儿应做到周到的管理和保护。本案事发在上课时间,由于老师看护不力发生意外,幼儿园对此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凯是将宋新致伤的侵权人,也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一审判决后,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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