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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救妓女该奖还 是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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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9-10-8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1日,《河南商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的16岁少女小敏,被4名男子逼迫坐台卖淫。本来准备嫖娼的张某见小敏年纪很小,便只和其聊天,并无其他行为。小敏即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其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次日凌晨时分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报了案。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  
   延伸:
   此事一经报道便引起网友们的热议,新浪网的调查66000多条调查中,竞有超过90%的人认为是见义勇为。还有网友建议奖励“污点义士”,并建立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那么,嫖客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该不该受到处罚呢?  

新闻回放:

PS: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1、2005年9月3日,湖南人刘机茂在广州火车站从屈某手中花3000元“买”了年轻女子阮某,带到番禺区新造镇北亭村出租屋强迫其拉客卖淫。当时,李某正巧在巷口吃面,看到打扮得花枝招展的阮某遂上前“交易”,进到屋后,卖淫女就“扑通”一声跪倒他面前,讲述自己被拐卖、被迫卖淫的悲惨遭遇,苦苦求救。李某听后怜悯之心顿生,放弃“交易”,李某离开时正遇巡警路过,便上前报警带路救出阮某。最终,刘机茂被番禺区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
  2、2006年1月22日,小刘常常听工地打工的安徽老乡抱怨,他们去找小姐开房时中圈套,被人盗走财物,敢怒不敢言。20岁的小刘火气很旺,决定自当卧底,几经周折终于将三名作案嫌犯人交送警方。但是,警察给他开出一张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书——小刘假戏真做的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发现有违法的事情,不要自己充好汉盲目去处理,首先应该报警。
  3、2006年5月29日,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浮桥派出所,声称自己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模样的小女孩忽然跪地叫他“大哥”,哭诉说她原在广东打工,被人骗至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卖淫,每天接客二三十人,实在受不了,因此求他捎口信向警方求救。于是,肖先生交给她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民警根据其提供的情况,不费吹灰之力就捣毁这个淫窝,并解救出被逼卖淫的马小美。


观点争锋:

该罚:功是功过是过 嫖娼恶行理当受罚
  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嫖客就不会有小姐。情理和法理是两回事,不能感情用事!!
  老百姓有检举和举报坏人坏事的权力,还有制止正在发生的坏人坏事的权力,见义勇为是一种中国传统美德而代代相传。尽管如此,可并不代表我们要对见义勇为以及见义勇为者过高进行评价或嘉奖,至于嫖客解救坐台小姐是否应该处罚,我以为根据中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处罚。
该奖:良心发现难得 见义勇为是事实
从法律角度讲,张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主要特点,该奖!
  一是主体须为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张某不是执法人员,他没有法定的职责去挽救小敏,但他却这样做了;
  二是所保护的利益属于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小敏既不是张某的任何亲属,也与他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他挽救小敏完全出于良心和道义,他保护了小敏的生命安全;
  三是主观上应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张某在实施救治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因为这些强迫卖淫者大都是穷凶极恶之徒,张某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可以说有可能涉及他本人的人身安全,但他不顾一切,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他讲究了策略,在凌晨时分,这个时候歹徒是最困的时候;
  四是客观上须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作斗争,张某是在小敏被强迫卖淫的过程中施救的,这符合法律上的正在受侵害。从以上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张某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不奖不罚:功过相抵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嫖客去找妓女,这本身是错的,但是嫖客遇上了一个被人强迫拉来卖淫的妓女,善心的嫖客见她可怜就把她给救了。嫖客本来是去做一件错误的事情,但是却临时改变了主意,做了一件立功的事情。有人说嫖客救妓女是因为他心里有鬼,这我不太理解,嫖客要是心里害怕的话,他就不应该吧这事给捅出来,他完全可以像其他嫖客一样,快活之后就走人。但是他却想方设法把她给救了出去,同时还救了另外一些和这个女孩一样沦落风尘的女孩。这种有组织的卖淫要是没黑道上的人罩着,又有几个这么强行逼迫他人去做妓女的?这嫖客敢和黑道上的人对着干,至少说明他还是个爷们,有胆量!
   再者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嫖客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了补救,这本身就是一件善事,干嘛还要无休止的去指责他呢?一个小的错误行为加上一个立功行为,也就功过相抵了。两相抵消就什么也没有了,什么也没有就不存在奖罚的问题。但是我相信那嫖客不是傻子,做了错事没有受罚,立了功又没有受赏,他也会悟出这其中的道理来,最好不要由别人来捅破这层窗户纸,免得大家都尴尬。所以,我觉得这事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不奖不罚。
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该嫖客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更不应受处罚。这个事件中,“嫖客”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而是对其动了恻隐之心,对这种恻隐之心是应该鼓励和弘扬的,同时该“嫖客”也没有进行嫖娼已经中止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免于处罚。
网友:
  “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应加封为“污点义士”。
  “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不法之徒采取种种手段把良家妇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对付逼娼行为光有警察队伍远远不够,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时间发现无辜卖淫女,有机会报警救助她们。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举动。”
  “有卖淫,那么就会有嫖客,嫖客在正常买卖的情况下做了好事,就该鼓励。反过来,老百姓都知道哪里有妓院,而警察却会不知道,那时他们的失职,该罚。如果他们知道却不管,那是渎职,更该罚。”


讨论:嫖客“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吗?
  

早在2006年,福建泉州一肖姓男子也遭遇了与张某相同的事情,他也选择了报警。当时,就有网友提出,嫖客的“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他说,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
  再说,这样的举报同样要冒较大风险,凭经验来说,敢于如此胡作非为的“经营场所”,多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应该鼓励。
  还有网友建议奖励“污点义士”,并建立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
网友总结奖励“嫖客”的理由包括: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现实的问题是: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根据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
  但如果警方严格按规定走,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




小调查:

“嫖客”救“小姐”,是否改受罚?
1、该罚
2、不该罚
3、先罚再奖 功过相抵
4、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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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8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嫖客还是有好人的,希望这个人从此不再买,姑娘从此不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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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0-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罚也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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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奖罚分明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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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8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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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8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妓女也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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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9 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功过相抵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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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罚再奖 功过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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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9-10-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罚再奖 功过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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