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平县大梁庄村委会违法强行占用承包地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 举报查处申请 尊敬的领导: 举报人庞福林,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州城镇武家漫村农民(联系方式:15866032598),现就东平县州城镇大梁庄村委会主任陈爱玲雇佣黑.社会人员强行侵占举报人承包地、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向贵单位举报,望贵单位依法查处,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财产权。 一、举报人的承包地情况 在东平县州城镇大梁庄原有一处砖厂(砖窑),由他人经营多年,后因国家政策调整,该砖厂废弃,2007年6月26日大梁庄村委会与原该土地承包人徐庆成签订《砖厂占地延续合同》,2008年3月20日,大梁庄村委、徐庆成、庞福安(举报人的亲哥)三方《原砖厂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由庞福安继续承包该废弃砖厂土地用于经营(实际庞福安、庞福林共同出资,庞福林经营),约定租期2008年1月25日-2023年1月25日,面积约70亩,每年承包费2万元,合同加盖大梁庄村委印章并由原村干部梁卫东、梁亚勇、梁吉强签名。2008年3月20日,举报人向大梁庄村委缴纳10万元承包费,其后四年每年向村委缴纳2万元,至今共计缴纳18万元承包费。 举报人承包土地后,县国土局决定对该废弃砖厂进行复垦,用作农业地,举报人遂举全家之力并向银行贷款10万元,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雇佣机械设备拉走废弃物,买土对承包地进行复垦,后几年中继续对该承包地培肥地力,在举报人全家的努力下,现该土地已经成为地力肥沃的良田,连续几年种植的玉米、小麦均取得丰收。 二、侵占土地、破坏生产经营情况 2011年夏季,大梁庄村委换届,被举报人陈爱玲担任村委主任,于2011年10月份开始要求举报人交还土地,举报人答复称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应因村委换届否定合同效力,如若收回土地亦应退还举报人已缴纳的承包费并赔偿损失。大梁庄村委答复称,村里没钱,无能力退款或赔偿,但要求举报人必须退回承包地。后大梁庄村委通过广播喇叭告知该村村民将收回举报人承包土地并向村民重新分配,并称已经取得镇政府的许可。举报人多次到镇政府查询,接待的几位镇领导均表示并未对大梁庄村委收回土地一事进行许可或授意。 2012年2月18日,大梁庄村委主任召集村民现场测量土地、划界设标,并雇佣十几个黑.社会人员对举报人进行恐吓;2012年2月20日,大梁庄村委会及村主任陈爱玲指使村民强行占地,将举报人耕种的小麦的三分之一以上铲除,面积达十几亩。两日中举报人均报警,由东平县公安局州城镇派出所民警录像、拍照取证,举报人也自行进行了取证。 三、举报人的损失情况 承包的土地近70亩,土地复垦花费约5万元,已缴纳承包费18万元,合同尚有11年到期,举报人每年耕种土地纯收益约6.5万元,可期待利益损失达70万元。 被铲除的小麦损失: 被铲除小麦面积约为15亩,每亩地损失约1500元,共计约2.25万元(单季小麦损失)。 举报人认为,举报人与大梁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大梁庄村委会换届,新的领导班子亦应遵守双方约定,不能因新老班子内部矛盾等原因肆意毁约。如现村委因其他原因欲解除合同,亦应双方平等协商,并退回举报人交纳的承包费,补偿举报人的损失,或通过法院等司法部门加以解决。 现大梁庄村委主任陈爱玲假冒镇政府的名义、鼓动村民并雇佣黑.社会人员强行铲除举报人的庄稼、暴力收回土地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是对举报人财产的极大侵害,该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制止和惩罚。 前述讲到,举报人是在倾其所有并大量贷款的情况下承包的该块土地,承包后对土地进行了复垦,现如今刚刚见到收益,大梁庄村委无视合同约定强行收回,使得举报人全家陷入困境,导致举报人全家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另据举报人获悉、村主任陈爱玲也承认:大梁庄村委现账户空虚,根本无力退还举报人的承包费,更别说赔偿损失了。所以,一旦土地强行收回,即便法院判决村委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赔款,该村委会也无力偿付,举报人的巨额损失得不到任何的落实。 大梁庄村委会主任陈爱玲指使村民强行铲除举报人庄稼的行为,因后果严重、数量巨大(约15亩左右),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276条之规定,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对其该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其行为更是违反了党员的章程,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亦应受到党纪及其他行政处分。 举报人的请求: 1、及时制止大梁庄村委会的违法占地行为,责令其交还土地,保障举报人的土地使用权; 2、对铲除的小麦进行赔偿; 3、依法追究大梁庄村主任陈爱玲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及行政、刑事责任。 举报人联系电话:15866032598 祈盼贵单位及时答复! 感激涕零! 举报人:庞福林 2012年 3 月 18日 附: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举报人承包合同复印件; 3、被举报人强行占地、毁坏庄稼照片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