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9769|回复: 0

[东平之声] 快看:东平县开展夜间施工噪音专项整治行动!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11-24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管理,减少噪音扰民,给广大市民群众营造安心舒适的生活环境。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还静于民”专项行动,综合整治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
1.jpg
行动中,执法人员采取群众举报与执法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5+2”、“白+黑”值班制,对辖区在建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施工场所噪音问题,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约谈、及时查处。同时,联合环保部门对施工场所进行噪音检测,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2.jpg
3.jpg
今年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扎实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积极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还静于民,群众涉噪投诉办结率100%。
4.jpg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不断加强与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协同高效的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确保整治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全面推进城市居住环境提升。
5.jpg
6.jpg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赞赏是对作者鼓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fastpost

关于我们|业务合作|删帖与申诉|手机版|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简洁浏览|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东平生活网   联系电话:0538-2820087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66684567@qq.com 举报电话:0538-2820085

泰安大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东平生活网|泰安房产网|东平房产网|东平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99 |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02号

Copyright © 2009 - 2022 www.dongping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2026140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