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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东平法院判决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价值2834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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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由于该类案件涉案金额高,涉及人员广,已经成为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面向社会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2834.831014万元
某担保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6日,孙某某是该公司股东。2014年3月,孙某某被聘用为某担保公司风控部负责人,2014年4月份至11月份,孙某某、某担保公司及公司27名业务员翁某、井某、黄某等人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集资,共302名参与人参与,存款共计2834.831014万元。
案发前某担保公司已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共计396.400227万元,尚有2438.430787万元未归还。孙某某以工资加提成的形式非法获利4.18127万元。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高息诱惑非法吸收存款,最终害人又害己。原审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某某不是非法集资款的控制占有者,且在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已责令公司实际控制人褚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32985689.44元。故本案只需判决追缴上诉人孙某某的非法所得4.18127万元。
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判决维持东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1812万元折抵上述赔偿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上诉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追缴上诉人孙某某的非法所得4.18127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官提醒
要摒弃贪小便宜的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无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如何变化,花样如何翻新,以"高息来诱惑"的实质没有变化,广大群众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积分高倍返还等项目要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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