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东平这两家企业分别被罚77.5万!7.25万!
东平一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罚款77.5万
2021年7月2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周边进行无人机飞检,发现厂区北侧荒地有大量黑色疑似污水,同时发现一根隐匿于草丛中的软管,有排放污水痕迹。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厌氧罐内沼液上清液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回流至匀浆罐。沼液上清液由厌氧罐顶端的预留管道及蓝、白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北侧荒地,现场检查时未排水,软管内有残留沼液上清液,北侧荒地内有污水,有排水痕迹,现场立即对软管内污水和水坑内污水取样固定证据。
7月29日,委托山东水岳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取样检测,经测,厂北厂界外软管处化学需氧量313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829mg/l、悬浮物204mg/l,分别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地作物(GB5084-2021)14.65倍、7.29倍、1.04倍;门卫北侧空地水坑化学需氧量3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887mg/l、悬浮物1480mg/l,分别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地作物(GB5084-2021)3.435倍、7.87倍、13.8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柒拾柒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为全力打造智慧监管,积极利用无人机等非现场执法高科技手段,极大提高了环保执法检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地空结合的检查方式,能够全方位、无死角的掌握企业周边情况,发现疑似违法行为之后,立即对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违法证据,委托三方监测机构提取水样进行检测,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东平一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罚款72500元
2021年8月10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浸胶车间顶楼烘干部、热熔工序和拉丝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逸散严重,现场气味较大。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并拟处罚款柒万贰仟伍佰元。
该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等手续办理时间较早(2006年),对挥发性有机废气无明确治理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求,企业虽然安装使用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但收集效果不理想,企业对产污节点、收集治理等存在盲区,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问题指导帮扶后,企业对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仍存在环境意识不高问题。执法人员通过精准查处,督促企业按要求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将无组织逸散变为有组织达标排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