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发布关于东平湖封湖禁渔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东平湖渔业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确保鱼类资源繁衍繁殖
促进渔业资源
可持续发展
4月1日
县公安局湖上分局
对东平湖水域开展
禁渔期水域执法巡查
确保封湖禁渔
封得严、禁得好
为打好“东平湖禁渔”开局战
县公安局湖上分局
构建常态化四维巡防模式
综合运用
路面人车巡
水上船只巡
岸线视频巡
空中无人机巡
打造全环节、全区域
全时空、全覆盖的四维巡防模式
将常态化执法巡查
作为日常工作重点
发挥公安专业巡防优势
以巡促打
同时,县公安局湖上分局主动对接负有东平湖管理职能的10个部门,建立起“会议联席、执法联动、矛盾联调、问题联治、案件联查、宣传联合”六联工作机制,公安机关“一步上前”带动各部门“上前一步”,东平湖管理由“九龙治水”到攥指成拳,向涉湖违法犯罪挥起法律之剑,护航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4月1日至8月31日为东平湖禁渔期,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禁渔期间进行捕捞活动,一旦发现将从严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东平湖封湖禁渔的通告
为保护、增殖和科学利用东平湖渔业资源,维护湖区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东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东平湖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为2022年4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禁渔期内实行全湖封闭,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下湖捕捞作业。湖内的捕捞船只、渔具务必于4月1日前撤出。
在东平湖、大清河内划定四个常年禁渔区:(一)自王台大桥以西、原六合楼以南、后埠子老村台以东、潘庄老村台以北湿地保护区域。(二)大清河至入湖口行洪道全部区域。(三)湖心岛(A点:东经116º11'17",北纬35º58'50")南岸至潘庄岛,潘庄岛(B点:东经116º09'40",北纬35º55'50")至后埠子老村台,后埠子老村台(C点:东经116º13'36",北纬35º55'36")至湖心岛北岸(D点:东经116º13'12",北纬35º59'40"),四点连线以内区域为东平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四)划定的旅游及货运航道。
二、作业类型
禁渔期内实施全湖封闭,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下湖捕捞作业
四个常年禁渔区禁止一切船只、渔具从事渔业生产。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划定王李屯至卧牛山跨湖电力设施以北至庞口闸段为保水渔业水质综合整治试验区,按照保水渔业发展要求制定生产方案,有计划实施实验性生产。
封湖禁渔结束后,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要严格执行规范生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刺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60毫米,拖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30毫米,底拖螺丝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15毫米。
三、其他要求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东平县农业农村局、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赔偿资源损失等处罚。对抗拒检查、扰乱、破坏生产秩序且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沿湖(河)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湖面清理专门队伍,加强湖上监督检查,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三)封湖禁渔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公安局、县东平湖管理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及沿湖(河)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好,为东平湖渔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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