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曝光:东平这19家店被行政处罚!
一、东平县吴辉酒水批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二、东平县岩坤副食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东平县国民副食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泰安香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东平县小木屋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东平县宜乐惠购物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东平县吉港百货副食超市(张乐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八、东平县关华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九、东平县爱德堡学生文具经营部经营霉变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东平县康寿堂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东平县保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彭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使用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瑞星集团有限公司卫生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使用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沙河站镇冯洼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东平县鲁鑫大药房销售劣药、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东平陈氏口腔门诊有限公司(陈召龙)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处罚。
十六、东平县慈仁堂大药房未按规定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处罚。
十七、东平县民康大药店购进药品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新湖镇冯洼村卫生室存放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九、东平县上亿上百货店(彭祥兵)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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