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好汉 发表于 2009-8-23 11:30

日记记录性幻想被母亲偷看 中学女生欲割腕自杀

儿童也是“权利主体”,就连胎儿也是有权利的……不少家长听了这些观点,可能会感到不可理解。您可别小看“儿童”的问题,山东济南千佛山街道办事处正联合一些部门研究这个问题,这可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咱济南的试点项目呢。

    偷看女儿日记女儿差点割腕自杀

    千佛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佳讲了这样一个例子:济南一所中学的一名少女曾在日记中写下了自己的性幻想。其母发现后,不仅不认为偷看女儿日记是不对的,反而激烈批评自己的女儿,并威胁说要把日记交给老师。女孩感到没脸见人,试图割腕自杀,幸亏被及时发现才没有酿成悲剧。

    “这位母亲至少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侵犯了女儿的隐私,未经女儿允许就看了女儿的日记;一个是非法向外人披露女儿的隐私。”刘佳说。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儿童隐私的例子其实还有很多。

    千佛山街道办事处正在试点“保护儿童”

    “应该树立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概念,儿童应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德勇说。

    如果儿童无法和家长沟通怎么办?儿童受到虐待怎么办?王德勇说,在中国,保护儿童的机构多具有依附性,亟待建立权威性的、有法定职权的儿童权利保护组织。

    200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开始在济南市进行“儿童友好社区”试点工作,千佛山街道办事处成为试点单位。千佛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佳说,这个项目旨在引进国际先进的儿童保护工作理念,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相关链接

    遇到儿童问题来这里试试

    和儿童相关的事不少是“家事”,不便通过司法或者公安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凡在千佛山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居民,无论您是家长还是儿童,遇到困难时均可以拨打86157687试试。

    千佛山街道办事处设立了“儿童保护工作办公室”,同时吸纳了辖区内的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律师事务所、早教机构等作为儿童保护的成员单位。

    如果您有和儿童相关的“家事”需要协调解决,儿童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协调这些社会资源,可进行心理咨询、法律服务、医疗救助等帮助。

农夫 发表于 2009-8-23 11:40

么事都有,想想么拉么,有你的好汉!

李政 发表于 2009-10-4 00:12

儿童也是“权利主体”,就连胎儿也是有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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