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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吉林龙潭法院一“执行员”滥用职权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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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对原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员”(书记员)宋晓军滥用职权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晓军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宋晓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系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于2009年9月1日由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9月9日对其逮捕。
经查,宋晓军于2005至2006年在任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期间,办理了梁晓光申请执行马凤宝的前妻张英芳名下房产一案。在执行办案中,宋晓军在该案件查封的张英芳名下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科技培训中心综合楼8号网点,产权证人张英芳明确提出该网点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将该房产执行的目的,强行让张英芳作担保人并履行了手续,同时该案多个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在没有驳回异议结论,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且法院正在审理没有确定权属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执行。、
2005年9月7日,宋晓军向8号商业网点住户孙文下达了自行搬出通知后,执行标的物的所有人孙文被迫将自己正在营业的好梦得酒店停业并迁出。
由于错误执行,致使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孙文价值120万元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建设银行为其购买房屋按揭贷款的40余万元流失,正常营业的好梦得酒店从2005年9月停业至今,直接损失房屋装修费等70余万元。
舒兰市人民法院认为,宋晓军在执行判决、裁定中,滥用职权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宋晓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可酌定减轻处罚。
2010年2月11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宋晓军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宋晓军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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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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