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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大众电影杂志社原社长蔡师勇获刑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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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杂志社职工尚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大众电影》原社长蔡师勇动用554万余元国有资产为职工买商业保险。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蔡师勇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律师周泽称将继续申诉。
蔡师勇现年71岁,原为大众电影杂志社社长、总编。检方指控,蔡师勇和杂志社财务负责人贾文华在大众电影杂志社任职期间,于1997年至2000年,违法使用国有资产为该社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数额总计人民币554.7万元。
受审时,蔡师勇、贾文华均否认指控。蔡师勇在一份情况说明中表示,对于自己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无法理解,因为自己为杂志社职工购买保险并非犯罪行为。他说,大众电影杂志社成立于1984年底,属于国家不核拨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到2004年才被纳入社保单位。
在被指控犯罪的1997年至2000年,社会上很多单位、包括本系统的单位都为职工购买了养老金保险。为了部分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社委会经集体研究决定,开始用大众电影杂志社自有资金,逐步为职工(包括已经离退休人员)做养老金保险。此事曾经向中国文联计财处有关领导汇报过,并得到肯定,并不是侵吞国有资产。
去年12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大众电影杂志社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确系国有,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为职工购买的养老保险均系被保险人个人受益,其实质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分配给个人。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蔡师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贾文华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
宣判后,蔡师勇坚持自己无罪,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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