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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重庆刘天武涉黑案一审宣判 犯8宗罪领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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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6日,沙坪坝区法院对刘天武等17人涉黑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天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昨日庭审中,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刘天武等17人均为潼南县人,本案由市一中院指定管辖,由沙区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查明,刘天武于2006年至案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潼南县开设赌场,并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天武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鑫、刘惊南、鞠涛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马列、石运应、毛涛、杜洪、陈世龙、余程、唐翔、张倬焓、童飞龙、叶密、蒋红林、肖天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天武规定组织成员必须对其忠诚,对不听招呼的组织成员进行责骂、孤立,并通过开设赌场等方式为组织成员分红、发工资,并通过聚集成员进行吃喝玩乐、为入监的成员提供资助等方式控制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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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明,以刘天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高利放贷、强行入股等方式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利用潼南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才跃等人的包庇,为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多次大规模寻衅滋事、聚众闹事,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潼南县境内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刘天武为首的组织人员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参加者基本固定,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刘天武应当对其他被告人为了组织共同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刘天武的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应进行数罪并罚。其他被告人也应对其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天武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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