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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打工仔“色诱”女教授 开走对方轿车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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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4-19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工仔“色诱”女教授开走对方本田车借此索要1万元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缓刑
离婚后在网上专找年轻帅哥聊天,42岁女教授和22岁的打工仔孟某发生了一夜情。女教授没想到的是,孟某开走了她的本田轿车,借此敲诈钱财。
记者今天获悉,密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孟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案发经过
情迷打工仔
孟某是河北人,在朝阳区三元桥附近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2008年11月,他曾因偷窃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孟某在老家有未婚妻,两人已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因女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还没领结婚证。
孟某业余时间经常上网,由此认识了42岁、离异多年的王女士。双方见面后,王女士对年轻帅气的孟某很有好感。王女士虽然比孟某大整整20岁,但看上去只有30岁出头,容貌秀丽,让孟某颇为心动。
王女士开车带孟某回到自己在京郊某小区的家中,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孟某在王女士家住了几天才回单位上班。王女士告诉孟某自己是某学院的教授,比较富裕。
一夜情后被敲诈
去年9月26日,孟某再次到王女士家和她幽会。第二天一早,孟某拿着王女士的车钥匙,借口去买早餐,开走了王女士的本田轿车,一去不归。
当天下午,孟某给王女士打电话说车已开到了城里。“车我先用着,你先借我一万元钱。”孟某说。
为了要回爱车,王女士只得答应了孟某的要求,并报了警。孟某回头找王女士拿钱时,被民警抓获。
法庭判决
构成敲诈勒索罪
密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孟某在电话中对王女士所说的话,应该理解为一种胁迫。
孟某借此向王女士索要人民币1万元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民财物”,其行为属于胁迫。而且索要数额较大,已经超过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最低标准。
鉴于孟某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宣判现场
怕“媳妇”知道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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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刚完,孟某立即冲上前拿起判决书仔细看起来。由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书中并未写明孟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看到这里,孟某松了口气。
随后,法官表示要和孟某一起去他的老家,到当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手续。
一听这话孟某急了,一个劲儿地央求法官:“我正准备和老家的媳妇结婚。您一去,和他们一说,传来传去她就知道了!”
接着,他又不停地问法官,判决书会不会寄到老家的派出所,会不会入档案,北京和老家的亲朋好友会不会知道。说着说着,孟某的眼泪闪了出来。
“档案里肯定会有。因为你犯了罪,这是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躲不过去。我劝你不如赶紧对你未婚妻说实话,争取让她原谅你,以后一起好好过日子!”法官严肃地对他说。
采访手记
女教授“人间蒸发”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王女士报警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孟某,并到派出所做了陈述笔录。
但随后,王女士便如同人间蒸发一样,联系不上。在检察院和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均未能与王女士取得联系。
鉴于公安机关已经移交了王女士的陈述笔录,且其他在案证据充分,法院最终对孟某进行了宣判。
法官根据以往经验推测说,王女士可能是出于心理压力,不愿再露面对人陈述这段不堪回首的往事。
被告人称这是网友间的一夜情
FW:你和对方算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和比你大20岁的女人在一起?
孟某:只能算是网友吧,一夜情。她和我说过,她喜欢和年轻人在一起。
FW:你们见过几次面?
孟某:就两次。
FW:你是怎么知道她是个教授的?
孟某:她那个人爱显摆,主动告诉我的。她还总和我说,她如何如何有钱。
FW:你为什么要开走人家的车,后来又向人家要钱?
孟某:当时我正准备回趟老家,我需要钱给我未婚妻的父母买礼物。所以就向她“借”了。
FW:这是“借”吗?据我了解你的工资很低,老家在河北农村很穷。你还得上这笔钱吗?
孟某:我觉得我能还上。和她发生完关系,她好几次要送我礼物,我都没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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