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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母亲去世不通知亲属 “孝子”被判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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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韶关市浈江区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一名男子在跟随其生活的母亲去世后不告知姐姐和妹妹,擅自将母亲遗体火化,从而引发了姐妹们将他告上法庭。法庭一审判被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2000元给其亲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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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妪蔡某共生养了1儿4女。多年来,4个姐妹与唯一的男丁陈某一直存在矛盾。2000年蔡某丈夫去世后,蔡某便跟随4个女儿生活。2008年2月18日,蔡某因高血压等病入医院治疗。同年4月28日出院后,蔡某被送往唯一的儿子陈某处居住生活。
  去年12月1日,蔡某在儿子家中去世。陈某在未告知4姐妹母亲蔡某已去世的情况下,于次日迅速将蔡某遗体火化。
  姐妹们认为侵犯了知情权
  4姐妹认为陈某的做法造成她们对生养自己的母亲到去世都未能见上最后一面,死后也没能尽女儿的本分送最后一程,从而给她们的人生留下了终生伤痛。经商议后,4姐妹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承认侵犯了姐妹对亡母的知情权、探视权、丧葬权,并对给4位姐妹精神上造成的伤害给予各10000元的赔偿。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为老人送终是社会公德所确认的做子女的一项天经地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被告陈某擅自将母亲遗体火化及将母亲骨灰安葬,其行为确实剥夺了原告与母亲见最后一面的意愿。
  法院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4原告的人格利益,造成了4原告精神上的损害,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20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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