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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肖志军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终审:医院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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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曾在社会上引起轰动的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二中院终审驳回了死者李丽云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死者家属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2007年11月21日下午3点左右,湖南来京人员肖志军和妻子李丽云来到了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看感冒。此时,李丽云已有9个多月的身孕。接诊医生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李丽云在入住妇产科二病房后,医生们诊断,肺炎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剖腹产。 按照规定,进行任何手术前,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由于李丽云陷入昏迷,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当医生将手术单递给肖志军时,肖志军拒签。医生两次对李丽云进行心肺复苏,肖志军仍然拒绝,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第三次手术机会丧失后,晚7点20分,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李丽云死后,其父母以朝阳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朝阳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朝阳医院起诉。
此案一审期间,经司法鉴定,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朝阳法院认为,朝阳医院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朝阳医院补偿死者李丽云家属10万元。李丽云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昨天终审宣判之后,死者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表示,他们曾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法院不同意,所以他们认为女儿死得很冤。肖志军自从出事后就找不到了,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寻找肖志军,让他给女儿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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