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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男子邀人游泳致其溺亡 被判过失罪获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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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5-1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邀人游泳,被邀者不幸溺水死亡谁负责?昨日,三水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邀约人陈某为其疏忽大意的过失承担9个月的有期徒刑,后悔莫及,发人深思。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1日7时许,陈某与刘某及其同事一道吃过宵夜喝完酒后,在陈某的提议下,众人一起到北江游泳。期间,不会游泳的刘某扶着钢索游到陈某身旁,陈某明知刘某不会游泳,仍伸手将刘某接到位于深水区的“水政2”号执法船铁锚处玩耍。几分钟后,刘某自己离开铁锚返回岸上,陈某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刘某失手沉入水中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刘某不会游泳,在相邀至江中游泳后,伸手将刘某接到深水区玩耍,此行为即产生了陈某对刘某负有游泳安全保护的特定义务,并对其可能在深水区发生溺亡的后果应当预见。因陈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溺亡后果,且在刘某自行返岸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刘某遇溺身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三水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服判,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夏季到来,到北江游泳的人渐渐增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野外游泳既要注意自身安全,也要以此案为鉴,注意结伴游玩的人的安全,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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