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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男子以一元钱为诱饵强见女童八次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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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称没老婆、思想空虚,晋江一外来工竟以1元钱为诱饵,强见一7岁女童8次。昨天,(福建)晋江法院一审以犯强见罪判处29岁的江西人何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几年前,河南人郭某带着妻子杨某和一对子女到晋江打工。去年,郭某辞职出厂,四处奔波,准备自己创业,而妻子和孩子就一起租住在晋江永和一出租房。
  今年1月24日下午,郭某7岁的小女儿小芳(化名)在租房对面一加工厂内帮忙,无意间透露,隔壁的叔叔(即江西人何某)经常叫她去他住处玩,还让她脱裤子。老板娘第一时间将情况反馈给小芳的母亲杨某。杨某心如刀绞,但考虑到女儿的名声,她冷静了下来。当晚,在孩子睡熟后,杨某才将家丑告诉丈夫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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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日,夫妻俩带着女儿向晋江永和警方报警。当晚,警方在何某的租房内,将其捉拿归案。
  原来,年近三十的何某长相一般,一直找不到女友,感情空虚的他,经常看黄片。去年8月,何某有时白天不上班。有一次,他刚好看到住隔壁的小芳一人独自在家。当时,何某便萌生奸淫小芳的念头。当天,何某骗小芳到自己的房间内玩。刚进房间,何某便以1元为诱饵,骗小芳脱裤子,此后多次以同样的伎俩骗奸小芳。经调查,每次,都因小女孩疼痛哭泣,何某并未得逞。
  何某未得逞,为何法院还认定是强见既遂?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跟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自愿,刑法一律予以惩罚,原因是幼女的辨认控制能力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只要有强见念头,双方性器官有接触,即认定强见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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