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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广东2名涉黑犯因检举立功被由无期改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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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高院宣判三起“涉黑”案 一团伙2名主犯因检举立功被改判
  新华网广州5月28日电(记者 孔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对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黎桂廷、黎浩潭等34人涉黑团伙案的4名成员二审被依法改判,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黎桂廷、黎浩潭因检举立功,改判有期徒刑20年;另外2名团伙成员因一审量刑重,予以改判。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黎桂廷为首的34人犯罪团伙自2004年开始,采取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实施多次故意伤害犯罪,排斥、打击生意中的竞争对手,垄断广州市白云区部分桶装水批发市场、建筑工程、嘉禾农贸市场停车场,非法控制地下赌场,干扰村委会选举及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广州中院于200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黎桂廷、黎浩潭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宣判后,黎桂廷等20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审理该案中,黎桂廷、黎浩潭有检举其他犯罪的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审对黎桂廷、黎浩潭均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一审判决对该团伙另外2名成员江万强、彭键凌量刑重,予以纠正,分别从11年改判9年、20年改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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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李忠、戴洪亮为首的37人犯罪团伙为垄断广东省内部分地区的钢材供应权,自2007年3月以来,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绑架、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钢材市场,打压竞争对手。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处李忠、戴洪亮无期徒刑,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7个月不等。宣判后,李忠等25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被告人廖某等4人于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参加以李忠、戴洪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考虑到4名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法院对他们进行分开审理。广州中院分案判处廖某等4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到3年9个月不等。宣判后,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说,被告人廖某等4名未成年人均属李忠、戴洪亮为首的犯罪团伙,之所以要分案审理、分开宣判,是为了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未成年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洪适权说,2009年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了互相配合、协调联动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四分开”制度,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除确实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检察院将未成年人与成年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审理,司法机关对在监狱服刑的未成年人分开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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