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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7月1日后新建筑不用太阳能不给验收 普及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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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潍坊市今年7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须全部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否则相关部门不予以验收。6月23日,记者从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城市应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城市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应用普及率达到40%以上,农村达到10%以上。
  太阳能普及率
  三年后达40%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2010年各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任务的要求,我市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城市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应用普及率达到40%以上,农村达到10%以上。全市各县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同时,积极做好城市既有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居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要积极为居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造条件,不得为用户指定品牌,不得拒绝和刁难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今后建筑太阳能
  与各项设计同步
  据了解,我市各县市城镇将尽快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普及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的结构、供水、电气等专业设计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新开工建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实行专项审查,对应当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设计而未采用的,不予通过审查。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开发建设和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审查。”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教科杨科长告诉记者,新开工建筑在办理施工许可前,要严格审查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情况,对不符合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要求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的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太阳能光热建筑系统,或安装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实行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验收意见书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存入工程档案;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备案。
  不使用太阳能
  建筑不予验收
  “我市各区、各县以及相关部门加强新开工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的使用监督,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产品备案工作,未经备案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验收意见书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单位部门应各负其责,严格把关。”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据介绍,城区(包括各开发区)的工程项目需要一律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验收意见书。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至7月1日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变更设计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已经开工建设的,由主管部门现场查看,并协调变更,确实无法变更的,出具意见后按原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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