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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青岛明确房地产市场行政处罚依据 严控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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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执行新十二条房地产政策期间,青岛将严格控制土地出让市场、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销售以及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正常秩序,对于违规行为将处以严厉的处罚。记者2月16日采访获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明确亮出了162项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行政处罚,并明确了执法依据及执行方式。包括违规转让土地、囤地、违规预售等行为都有了明确的处罚方式,而开发企业违规售房的最高处罚可达10万元。
  房屋管理
  开发商戴上多个金箍
  骗取预售证最高罚三万
  在岛城限购令执行期间,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据介绍,发现上述情况 ,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预售商品房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开发企业未按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开发企业若存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以3万元罚款。
  销售玩花招最高罚十万
  销售环节的违规行为处罚更为严厉。据介绍,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也就是说,购房者如果发现买到手的房子和购房合同上存在差异,开发企业存在夸大欺骗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凡是开发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均可处以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处以实际成交额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偷税漏税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土地管理
  囤地两年不开发,无偿收回
  在土地管理方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土地违法行为还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对此将没收非法收入并罚款;对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以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规行为则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据了解,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情况除外。
  保障房管理
  骗购者将被取消申购资格
  在保障房申购方面,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将对购房者处以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2年或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文/记者 王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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