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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南:三大类14项消费合同禁现“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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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27日专电(记者王志、席敏)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清理霸王条款,济南市工商局近日开展对装饰、装修等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清理整顿,明确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三大类14项合同霸王条款被禁止出现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
  济南市工商局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不能免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等责任,也不能加重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等责任。同时,不能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以及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规定,济南市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的清理纠正,对逾期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济南市工商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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