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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山东制定廉洁征兵细则:接受宴请处分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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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严格征兵工作政策规定,规范征兵工作程序,确保兵员征集质量,山东省制定廉洁征兵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征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应征青年或家长宴请、陪同游玩的将受到处分。

    据了解,《山东省廉洁征兵工作奖惩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全省廉洁征兵奖惩工作,在省政府和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纪检、监察、行政职能部门以及接兵人员所在部队组织实施。

    细则规定,征兵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征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征兵有关规定,收受贿赂,接受应征青年或家长宴请、陪同游玩的,不论数额多少、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处分,当年不得晋级、晋职(晋衔)和立功受奖,并通报全省。征兵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征兵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追究该征兵工作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在征兵过程中收受贿赂(包括礼金、礼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及时上交或退还礼金、礼品,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视情减轻处罚。

    因工作简单草率,体检、政审、学历核查、病史调查不深不细,造成责任退兵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变更调整征兵计划和任务。各级兵役机关、征兵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兵或新兵家长推销各种保险、书籍和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应征青年和家长收取报名费、体检费、差旅费、手续费、电话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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