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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养老险与新农保合二为一 省城无业居民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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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月一日讯 昨天,济南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式启动。也就是说,原来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正式合二为一,农村居民和城市无收入居民享受统一的养老政策。
  缴费对象
  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
  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和范围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政府补贴
  基础养老金
  每人每月60元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济南市在此基础上增至每人每月60元。
  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即补。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济南高新区以及历城区部分街道办事处统一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2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补贴3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享受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目前济南暂定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
  可跨地区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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