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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烟台出台行政调解意见 民告官30天内要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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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调解应注重效率,自启动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0日终结。在近日出台的《烟台市行政工作调解意见》(下简称意见)中,对民告官等案件的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牵扯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将很难再相互推诿。
  烟台市法制办工作人员说,行政调解应该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和及时的原则进行,而且要谁主管谁负责,调解机关有责任对与自身行有关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牵扯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各部门之间将很难再踢皮球,《意见》明确规定了该由哪个部门进行调解。比如因民事纠纷需要行政机关调解的,由对该民事纠纷有密切联系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处理,因行政争议需要行政机关调解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处理。
  《意见》规定,行政调解应注重效率,自启动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0日终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调解机关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提出。行政调解启动后,调解主持人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调解机关指定。调解主持人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当面协商,涉及第三人的,可以邀请第三人参加,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烟台市法制办工作人员说,民事纠纷当事人要求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机关应指导当事人到相关法院速裁庭予以司法确认。行政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调解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产生的涉及行政管理自由裁量、行政赔偿或补偿以及其他可以调解的行政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涉及治安、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劳动人事、医疗事故赔偿以及其他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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