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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南供热企业税收优惠延至2015年底 10余热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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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税务部门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通知,原定今年到期的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泰安市10余家供热企业将从中受益。
  据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2009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供热企业增值税的免税期为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通知,泰安市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另外,自今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泰安市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记者 焦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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