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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高校招生禁用"第一" 招生宣传不得公布专升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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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日,记者从驻青高校获悉,山东省教育厅日前下发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订和审查工作通知,其中明确要求招生简章中不得使用第一、之首、最等字眼,还要求高校对专升本不做宣传,专升本比例不得公布。
  省教育厅此次出台规定针对全省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院等各类型院校。招生章程中应当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办学层次、类型、批准成立时间、批准单位,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学校规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师资情况及图书、实验设备总值等),以及院系设置、历史沿革、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成就等内容。
  根据要求,各级院校对报到率、就业率、考研率和四、六级通过率介绍要真实,对专升本不做宣传,专升本比例不得公布。招生简章、招生手册、宣传画册、光盘和报刊电视访谈等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宣传材料中不得突出书记、校长等学校领导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省教育厅特别要求招生简章中各类数据及表述应当准确规范,不得夸大其辞、模棱两可,学校简介中不得使用第一 、之首 、最、唯一、一流、100%等字眼。学校应当列明招生专业名称、层次、学制、招生人数等,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招生计划要分别列明。专业名称必须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中的规范名称。要说明证书颁发的机构和证书类别。独立学院毕业生学历证书由独立学院颁发。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也必须要明确,包括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生对象、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批次,录取规则(如有无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高考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等),要明确退学学生退费规定以及奖学金、各类贷款和学生资助管理政策和办法。
  省教育厅明令禁止各种招生代理行为,各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校外人员协助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
  2012年,省教育厅将继续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对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集中审核,各高等学校须于 4月10日前,登录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上传本校的招生章程。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必须注明以下字样: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gaokao.chsi.com.cn查询 。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8169500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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