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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南清理核查512处停车场 拒不整改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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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市治堵工作的全力推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加大对被占用、挪用、改建的停车场的整治力度。截至目前,已对全市512处停车场进行了核查、清理和整治。其中发现应建未建的停车场70处,占用挪用的停车场32处。目前已经得到整改的停车场15处。另外已经对7处停车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下一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存在问题的停车场逐一进行整顿,恢复停车场的停车功能,对拒不整改的停车场,将依法从严查处。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长。据车管部门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我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35万辆,其中汽车超过97万辆。由于历史原因,停车资源不足,加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占用、挪用停车场,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情况很多,进一步加剧了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城市停车难导致大量机动车违法占路停放,加剧了城市的交通拥堵。市中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在对辖区内123处单位或大厦原本规划的停车场中,被挪作他用的达到了九成以上。

  据了解,整治工作将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住房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进一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应建未建、少建或建成后被挪作他用的违规停车场利用摄录像设备进行取证,固定证据,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责令限期改正,向相关责任人当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期满后,对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有补建条件的责令其补建;对已经建成的配建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挪作他用,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居民小区内配建的地下停车泊位,建设开发单位存在“只售不租”情形的,将由联合工作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在必要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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