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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宁一患者手腕月骨脱位 镇医院拍了3次片都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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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生活网(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关在峰 盛兆林) 患者腕关节受伤入院治疗,治疗后手腕活动一直受限,再次到医院检查中才发现了漏治的伤情——右腕月骨脱位,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近日,微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承担60%的赔付责任。

  2010年1月29日,殷某右腕部受伤,来到就近的镇卫生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殷某伤情为右桡骨及尺骨棘突骨骨折,医务人员对殷某拍片检查并进行了石膏固定。按照医生的建议,殷某又先后两次到医院拍片检查,均未发现有其他异常,但是,殷某右腕局部活动一直受限。2010年4月7日,殷某无奈再次来到镇卫生院检查,医生才诊断出殷某月骨周围脱位,便施行了月骨摘除手术,术后腕关节如期愈合。

  后经司法鉴定,殷某伤情为七级伤残。殷某要求赔偿,医院拒不赔付,殷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2011年9月,经司法鉴定,在对殷某的诊疗过程中,镇卫生院医院方存在右腕月骨脱位漏诊之过错。

  法院一审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殷某殷某因医疗差错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殷某右腕受伤在镇卫生院处诊治,双方形成医患关系。镇卫生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镇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右腕月骨脱位漏诊之过错。因此,镇卫生院应对殷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镇卫生院过错程度,酌情认定镇卫生院对殷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镇卫生院赔偿殷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法院判决后,院方主动履行义务,将赔偿款一次性给付给殷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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