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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南首对居民用热楼层高度设限 层高超3米采暖费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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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报10月29日讯 (记者董莉)到底供热面积该按什么标准计算?随着供热季的来临,居民对供热面积存在不少疑问。为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利益,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公用事业局对我市供热价格计价面积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居民供热计价面积,市物价局明确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套内使用面积,二是套内墙体面积,三是阳台建筑面积。

  阳台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为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计价面积;未封闭的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阁楼、假层计价面积:阁楼和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入计价面积,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计入计价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以往对居民用热的楼层高度并未明确规定。随着一些超高楼层的推出,市物价局明确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公式为: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这就意味着,楼层层高超过3米,将要多缴纳相应的采暖费。据记者了解,济南近年新开发的一些楼盘和部分复式住宅,层高就超过了3米。

  对于非居民供热面积,市物价局明确以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扣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同时,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公式:计价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试行供热分户计量的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的计价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上述规定自2012-2013年供热季开始执行,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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