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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官方发布:东平宋某某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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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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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81****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东平县商老庄乡**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7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J****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平县戴庙镇桑园村村东环湖路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J****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商某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   王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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