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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曝光:2024年度东平县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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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案为鉴、以案示警,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泰安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一、关键词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一案双罚    非法违法“小化工”
二、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3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其厂房,违规设置储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检查当日储存危险化学品二氯丙烯达60余吨。
三、处置情况  
泰安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东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泰安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等,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警示
2023年12月30日,菏泽某公司违法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从事非法生产活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非法生产3-氯丙炔的行为。2024年1月20日,该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9.85万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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