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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母亲去世兄弟不通知 姐妹告状获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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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方日报讯 昨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外界通报,该院审理了一宗因被告陈某在跟随其生活的母亲去世后不告知姐姐和妹妹,擅自将母亲遗体火化而引发的官司。近日,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2000元给原告(即陈某的姐姐和3个妹妹)。
蔡某与丈夫陈某共生有4个女儿(即原告)和一个儿子(即被告,排行第二)。四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矛盾。蔡某原和丈夫陈某同住单位宿舍,2000年陈某去世后,蔡某跟随4个女儿生活,其中在小女儿处居住为多,期间4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什么往来。蔡某曾因患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陈旧性腰椎骨折等住院治疗。2008年2月18日,蔡某又因高血压等病入医院治疗,同年4月28日出院后原告方将蔡某送往被告陈某处居住生活。
2009年12月1日,蔡某在被告陈某家中去世。被告陈某在未告知四原告母亲已去世的情况下,于次日将蔡某遗体火化。四原告认为被告陈某的做法,造成她们对母亲到临死时都未见上最后一面,死后也没能送上最后一程而留下终生伤痛,遂于不久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承认侵犯了姐妹对亡母的知情权、探视权、丧葬权,并对给4位姐妹精神上造成的伤害给予各10000元的赔偿。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为老人送终,是做子女的一项天经地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被告陈某在不告知四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母亲遗体火化及将母亲骨灰安葬,其行为确实剥夺了原告与母亲见最后一面的意愿,此行为有一定过错,侵犯了四原告的人格利益,造成了四原告精神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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