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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浙江一企业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1亿元被判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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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缙云县法院18日一审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振波有期徒刑9年,依法向其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亿多元,返还给各被吸收存款人。
孙振波是浙江远达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曾是缙云县乡镇二十强企业之一。1999年至2008年年初,因公司资金短缺,孙振波便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及支付东山工业区土地资金等名义,按1%至5%不等的月利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150户近16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034.4万元。至案发时,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孙振波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孙振波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期间发现被告人有他罪未被判决,依法应当撤销其缓刑。故缙云县法院撤销孙振波前罪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5万元;依法向其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0034.4万元,返还给各被吸收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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