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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妻子长期遭家庭暴力杀丈夫 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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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6-30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鬼丈夫又喝醉了发酒疯,竟要活埋自己!善良妻子救了他,他竟反过来要活埋她!伤心欲绝的妻子将暴戾丈夫打死后,上百村民向法院求情:她太可怜了,长期被丈夫殴打。
  日前,酉阳法院对这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后选择以暴制暴的妇人石某,从轻判刑5年。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宋令友说,法院遇到“以暴制暴”刑事案件时,也要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妻子一怒杀夫
  法院酌情轻判
  在此案中,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卢某系夫妻。2009年9月4日上午,喝了酒的卢某与其父亲及被告人石某发生争吵之后,在自家房屋左侧菜地里挖一土坑。当日19时许,卢某躺入土坑内,并试图将自己埋于坑内,被告人石某见状便上前劝阻解救,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卢某捉石某入坑,声称要将其“活埋”。石一时气极,顺手抓起挖坑的锄头朝卢某头部等多处猛击致卢死亡。随后,石某投案自首。
  案发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联名上书,证明卢某长期对石某殴打、虐待,希望对石某从轻处理。酉阳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认定死者生前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对被告长期拳脚相加,民愤较大,且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三名,因此对石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酉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刑5年。
  “以暴制暴”
  被告可从轻处罚
  法院遇到“以暴制暴”刑事案件时,也要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宋令友说,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以暴制暴”类案件通常具有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指向唯一等特点,受害者或其他家庭成员往往也能对犯罪主体予以宽容。而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宋令友也表示:施暴方持续性、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以虐待罪提起刑事自诉,经审理构成虐待罪的,如果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判处监禁刑可能对受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考虑判处监禁刑。为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刑事诉讼期间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决定逮捕等措施。
  同时,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受害人取证困难等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报警出警记录、法医鉴定、病历、相关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记录等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的,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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