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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父亲组织卖淫 叫未成年女儿前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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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7-27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亲王某开了一家黑店,竟叫上未成年女儿小王帮忙。在法庭上,被告人小王因协助组织卖淫,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法院判刑。
  2009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王某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某街道,开设洗头店,组织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为卖淫女收取卖淫嫖资,提供生活食宿,并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来控制卖淫女。半年间,王某以每人每次人民币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组织多名卖淫女向多名嫖客卖淫,总计卖淫次数达500余次,并从中获利。
  期间,王某将尚在永嘉老家刚刚辍学的女儿小王叫来帮忙,小王因母亲亡故一直跟随奶奶过日子,经父亲一再要求,只好投奔父亲来到椒江洗头店,小王明知父亲在开设的洗头店内组织她人卖淫,也只得顺从,并参与协助管理洗头店工作20余天,负责收取卖淫款。
  同年11月28日,王某店里接收了2名拐骗女,因两女知道真相后不愿从事卖淫活动,王某便指使女儿小王将两名女子控制在洗头店内数日,防止两女逃跑,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期望两女同意卖淫。
  椒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明知父亲王某在所经营的洗头店内组织他人卖淫,仍协助参与管理,收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小王还受父亲王某的指使,非法拘禁2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小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但鉴于小王在协助组织卖淫时尚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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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7-28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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