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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浙江台州作家局长受贿二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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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曾以“雷人语录”——“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级”而在网络上“红极一时”的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收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被告人刘长春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多家房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证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房产公司老板财物共计人民币75.502525万元、美金10000元。今年4月27日,刘长春被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426865万元、美金10000元以及受贿房屋一套所得赃款人民币80万元,上缴国库。
  上诉期内,刘长春提起上诉,称其有罪供述均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作,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而且本案存在明显的管辖问题,要求宣告其无罪。
  同时,检察机关也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其指控刘长春受贿的其中四笔没有认定或部分没有认定属于错误、导致量刑偏轻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长春的受贿事实,除了20万元系侦查机关事先掌握外,其余均系刘长春主动供认在先,相关证人求证核实在后,而且刘长春在侦查阶段对原判认定的每一起受贿事实均作过多次供述并自书了交代材料,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足以认定刘长春受贿事实。刘长春及其辩护人称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其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证据。
  对于管辖问题,台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法律对受贿达到多少数额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本案指定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无违法。
  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仙居县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今年59岁的刘长春曾任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政府县长,连续三届任台州市国土部门“一把手”。号称“作家局长”的刘长春也并非徒有虚名,刘长春发表的文学作品有150余万字,获得过首届冰心散文奖、第二届鲁讯文学奖、第三届人民文学奖提名等荣誉,出版过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天台山笔记》等,他的一篇散文作品《白鹤翔集的记忆》曾是浙江省高考自主命题语文阅读范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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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7-28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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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7-28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帮你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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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28 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4_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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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7-28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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