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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山东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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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父母不得有“打孩子”等7类对未成年人不利的行为;没有尽到责任的父母,也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家长对孩子呼来喝去、非打即骂,有的家长还认为这是“棍棒底下出孝子”。对此,条例在家庭保护一章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7类行为。
  这7类行为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歧视、虐待、伤害、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当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等5类行为时,家长要预防和制止,尽到做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这5类行为包括,吸烟、酗酒、旷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打架斗殴、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可被撤销监护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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