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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矿长助理变身“矿领导” 下井新规“被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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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9-20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9月19日中国新闻网)突击提拔多名矿长助理带班下井,而矿长、副矿长等主要领导却稳坐办公室,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偷梁换柱,遮人耳目。
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9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实施细则,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朝阳煤矿主要负责人让矿长助理代替自己下井带班,除了矿方阳奉阴违、挖空心思抵制外,恐怕也与“实施细则”不细,被“下有对策”的煤矿钻了空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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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主要负责人”是特指实职矿长、书记,还是包括虚职副职在内?还有,副矿长、副书记等副职,包括所谓的矿长助理算不算主要负责人?如果“主要负责人”特指矿长、书记两人,那么“细则”就必须予以明确,免得矿长、书记产生“误会”,让副职代劳。
其二,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是指每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还是指主要负责人累加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如果是指每人每月,而不是累加数,那么,“细则”也要加以明确,免得矿长、书记产生“误会”,以为主要负责人总共只需下井带班5次就行了。
其三,“副副相加得正”是否被允许。一是,是否允许两个副矿长、副书记副副相加带班下井,算为一个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二是,是否允许两个或者更多的矿长助理助助相加算作一个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如果都不算,“细则”也要加以明确,矿长助理不列为矿领导带班下井范围,副矿长等副职带班下井另需增加次数,免得矿长、书记产生“误会”,暗中打让他们代劳的主意。
为不让煤矿领导钻带班下井空子,实施细则应该尽量再细些,尽量不要留下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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