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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燕柳园小区住宅商用遭起诉 判决后未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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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从历下区燕柳园小区某住宅楼部分房间被改成店铺后,住户的平静生活就被打破了。为维权,居民将店主告上法庭,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发生在济南的相邻权第一案。然而,距离居民胜诉已经过去了两年半,被判停止营业的店铺仍旧照常开工,业主们焦急又无奈。
  2010年12月31日上午,燕柳园小区12号楼5单元并不宁静。
  推开没有锁的单元门,楼上201和202室防盗门开着,掀开门帘,三四名员工在聊天,靠近南侧的一间屋内有人在做推拿。按照规划,这栋7层居民楼,1层是商业用房,2层以上是一梯两户的居民住宅。“前几天还因为停车的问题,生了一肚子气。”业主许女士感叹,2层推拿店的客人经常把车停到单元楼道口业主花钱租的车位上,有时打电话让客人挪车还要生一肚子气。许女士说,楼内搞经营,单元楼门整天不关、楼道成了公共场所,很不安全。“房子才买了五六年就有了蟑螂,清也清不干净,还在楼道里发现过小便痕迹。”她认为这些应该和2层有关,因为经过时常能闻到异味,其卫生状况也不好。“我们受到推拿店的直接噪音干扰。”业主侯女士则说,推拿店员工时常到夜里12点后还洗涮、说话,声音挺大,对方在北阳台上自己搭建小房,也挡了楼上的采光。
  事实上,早在2007年10月,燕柳园小区12号楼五单元的9名业主不堪其扰,便将2层业主告上法庭。由于申请起诉时间是在《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被业内称为济南相邻权第一案。
  2008年5月,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9位业主胜诉。判决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损害了相邻业主的利益,要求足疗店负责人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其在燕柳园小区12号楼5单元201、202室的商业经营,拆除户外霓虹灯广告、在二楼北阳台自行搭建的平房,对楼房公共部位按原墙面颜色进行粉刷等。“我们后来又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发了公告,可至今又1年半多了,推拿店仍在经营。”业主姜女士说。
  推拿店老板刘先生则认为,201和202室是他自己购买的房屋,这件事他已经让了步,2年前在另一栋楼租了一个门头房,实在忙不过来才分流少数客人,并且晚上10点后就不营业了,给女员工当宿舍。
  截至今年1月5日发稿为止,居民们反映,推拿店仍然照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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