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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广州立例管政府“乱使钱”相关条例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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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0-2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管好政府的“钱袋子”,避免个别领导的“拍脑袋”工程。《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二次草案稿)》)27日上午再次提交广州市13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
《条例(二次草案稿)》显示:今后,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不能随意上马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较大的项目,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先开听证会、征询会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此外,市人大在审议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和重大项目计划前,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投资引入决策评估制度
今年8月《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有市政协委员认为,重大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巨大,因此投资决策必须慎重、科学,为此应当引入投资决策专业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在今天提交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以下内容: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议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全面预测潜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还应当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议。市投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也有市人大代表认为,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到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规模和水平,与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市政府不仅应当公布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项目中的所有投资项目都应当公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同意这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条第二款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含所有项目在内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政府各种投资全部纳入监督
今天送审的《条例(二次草案稿)》,将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投入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统纳入监管范围。《条例(二次草案稿)》明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项目除外。
《条例(二次草案稿)》第三章中还增加了五个条文,分别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确定项目责任人员、投资项目建设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资金支付、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草案第20条、21条修改后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有计划地对政府年度投资重大项目计划的实施进行视察,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以及进行询问、提出质询案等。
此外,《条例(二次草案稿)》中增加了一条: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资项目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合同金额、竣工日期、验收结论、结算金额等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评估投资部门明确责任
《条例(二次草案稿)》对法律责任部分,按责任主体进行整合并增加了三个条文。分别规定建设单位、咨询评估机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任免机关或市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咨询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咨询评估机构主管部门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撤销资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3年内禁止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投资主管部门、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赵仲炜 吕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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