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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接老师话把儿初中生挨揍 导致鼻梁“局部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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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11-18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2日下午,在青岛开发区第三中学读书的初三学生小沙,因在课堂上接了一句老师的话把儿,被一名同班同学打了一拳,导致鼻梁“局部塌陷”,至今未到学校上课。11月17日,小沙的姐姐沙女士表示,学校方面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校一名姜姓负责人表示,校方正在积极协调双方家长解决治疗费用问题。
  “10月22日下午的化学课上,忘了当时老师讲的什么内容了,听老师刚说出了一个‘蓝’(音)字时,我在下面悄悄跟着说了一句‘博基尼’,坐在我前面两排位置的一名姓王的同学听见后过来冲我鼻子打了一拳。”今年14岁的小沙在开发区第三中学读书 ,小沙告诉记者,自己这么做确实违反了课堂纪律,但一声嘀咕却引来了同学的一拳,自己着实毫无防备。小沙称,王姓同学打完这一拳后回到了坐位上,而当时讲课的化学老师并没有对此事作过多处理,过问后该老师继续讲课。
  随后记者联系到王姓同学的妈妈,“我们孩子确实不是故意的,其他情况还是向学校了解吧 。”该家长没有同意让孩子接受采访,在多次强调“不是故意的”和“应该去问学校”后,她挂断了电话。
  据了解,事发后小沙的班主任管老师到班上了解情况并通知了小沙的家长。小沙的姐姐告诉记者,经诊断,小沙的鼻梁在挨了一拳后出现“局部塌陷”。“耽误弟弟的学习不说,各种费用花了接近一万了。”沙女士表示,弟弟是在学校课堂上被打的,学校方面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并应该赔偿。
  “我们没有义务对他们提出的要求给予满足,他们说赔多少钱就要赔多少钱吗?”该校一名姜姓负责人表示,校方正在积极协调双方家长解决费用问题。校方表示小沙回校后,会安排老师给小沙补课。
  就此事,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分析,小沙在学校受伤害,应当由实施侵权的责任主体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该事件中的侵权人学生小王由于系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律师表示,如校方在该事件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赔偿之责。“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协商解决此事,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张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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