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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县药监局五项措施加强药品物流运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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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物流公司托运药品日益增多的现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五项措施加强药品物流运输中的监管,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     一是药品实行备案制度。要求物流运输公司在承揽运输药品业务时,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有: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托运药品的相关票据以及相关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做到票、物、证相符。   二是运输药品的物流单位须设立药品专门存放区域和配备设施,并贴有醒目标识。对需要低温或冷藏保存的药品,要存放在具有制冷设备的设施内。不具备冷藏储存条件或不能提供运输全程冷链设备的,不得收运低温或冷藏保存的药品。   三是提取药品要有时限。收货地区的物流单位接到药品后,应及时通知药品接收人,并告知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取。超过时限不提取的,应做好记录,并通知药监局现场核查。   四是特殊药品须申请准运证。运输精、麻、毒、放等特殊药品的物流单位要严格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领取运输证明,并要检查货物包装及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是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意识。切实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法制观念,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实担负起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药品经营各环节票据管理的责任,健全各项记录,要求企业按照GSP的储存、运输标准规范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正规渠道,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刘宁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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