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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山东烟台“三项规范”强化村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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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烟台讯 为从制度上规范村级干部行为,保证群众权益不受损害,莱山区重点建立落实了三项规范。
  决策行为规范。决策前,村干部对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通过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通过走访党员群众等方式收集民意,并以重大事项报告单的方式报街道(园区)党工委审核。决策中,坚持民主决策程序,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然后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决策后,把财务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政策落实等8个方面的事项,全部向群众精细化公开。
  经济行为规范。对村级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各街道(园区)成立委托代理中心,把村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收支项目全部纳入代管范围;对村级收支单据的合法性、入账手续的规范性进行即时监督检查。对经济合同签订实行严格审核、审查。
  公务行为规范。将所有村党支部印章和村委会印章委托街道(园区)结算中心集中管理,有效防止了村干部乱盖章、私盖章的行为。对村级公务费、通讯费、交通费分别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有效地控制了三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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