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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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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免责条款”并非都免责
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件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经对辖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向消费者销售的购物卡的注意事项第四项内容为“此卡最终解释权本公司”,其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消费者销售购物卡时,其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形成了合同行为,但该公司向消费者销售的所有购物卡上都写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其内容是该公司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无形中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条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无效条款。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县工商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上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李淑君 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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