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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县工商局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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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检查时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平等行为。
该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在消费者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时,诱导消费者签订提车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消费者向该公司缴纳首付款,设定若消费者需尽快提车必须在该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按银行要求购买车辆全险,提车后所发生的任何事情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按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完整手续后,若银行不能审批,消费者要以全款购买所定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消费者订立履行合同的规定”及“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上述合同,避免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增加了消费者不应承担的义务,其行为属于与消费者签订不平等合同的行为。    调查过程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问清事实情况,调取提车协议书1份,以证明其与消费者签订的提车协议书内容不平等。
最后,县工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某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屈朋   李淑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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