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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南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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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市民政局获悉,泰安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调整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15%至20%。
  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61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5660元。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是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助的地方,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助;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助。(记者 解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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