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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青岛三类人住院不交押金 贫困患者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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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本月起,全市所有县级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将实施免交押金服务,符合条件的住院病人可“先诊疗后付费”。昨日,市卫生局下发 《关于在全市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服务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确定三类人群为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受益者。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目前已经有城阳、黄岛、崂山、胶南、莱西启动了“先诊疗后付费”,其中莱西还推出了贫困患者医药费可分期付款政策。

  免交押金须为“参保人”

  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从本月起,全市所有县级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住院病人全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也就是患者住院时只需要办理登记,不用再预付押金;同时继续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 “一卡通”工作。

  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的患者包括: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正常缴费享受医保统筹支付待遇的职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正常缴费享受医保统筹支付待遇的城镇居民;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另外,四类患者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包括: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患者;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其他自费医疗患者。

  贫困患者可分期付

  实施住院病人 “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参保(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和社会保障卡 (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交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确认资格,将新农合医疗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参保患者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它费用由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结算完成后,医院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

  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到所在村 (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街)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 “一日清单”制度,每天向患者提供其上一天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治疗费用;对费用较大或者预计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要及时提醒、告知用费情况。

  恶意欠费“后果严重”

  对于可能发生的恶意欠费问题,不少区市也做好了处理预案。莱西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出院后一个月内仍未结清住院费用的,或超过分期付款最后还款期限仍未结清费用的,将被视为恶意拖欠住院费用,患者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待遇,并且医疗部门还将通过法院进行追偿。而崂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协调有关部门锁定患者的医保卡,影响以后的就诊和住院报销。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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