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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东平县坚持“四严”标准 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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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为树立司法行政部门良好社会形象和信誉,严厉打击冒充律师、怂恿闹访、包打赢、高收费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促进东平县法律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县司法局联合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四部门深入开展了法律服务市场整顿规范活动,对东平县5个律师事务所、18个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148”协调指挥中心、协和司法鉴定所等机构执业活动进行了全面检查,对非法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进行了清理,清退无证执业人员1人。

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内成立法律服务机构,都必须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方能挂牌执业。否则,将依法予以取缔。

二是严格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明确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实行执业“一证一函一书”制度,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证员执业证、出庭(调查)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申请)书。特别对公民代理行为,明确了代理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三是严格落实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监督。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注册执业机构、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处理。加大执业监督力度,在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审查受委托人的有关证件,对无证或证件不全的,拒绝其办理一切法律事务。公安、检察、工商机关对调查取证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查验执业证件和单位公函无误后,方予接待。

四是严格整肃法律服务执业纪律。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行为的执法活动,规定对非法律服务人员冒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依据有关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各类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清查,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查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违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严禁不具有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挂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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