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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滨州物业收费将有新《办法》 车位场地使用费将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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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晚报7月12日讯(记者 侯晓 通讯员 崔晓东) 12日,记者从滨州市法制办公室获悉,为规范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法制办公室正在对由市物价局起草的《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审核修订,停车位、电梯、空置房等市民关心的服务收费项目有望在新办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目前该办法正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东平生活网网络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可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新规明确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收费项目不再单独收取

  原实施办法中,中央空调、电梯费、二次加压泵电费单独计收,新实施办法中,将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测费一并列入综合物业服务费,不再单独收取。

  装修保证金收取 得到明确和规范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和安装太阳能、空调等有可能损坏房屋结构的,应当开工前持有相关资料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保证协议并缴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由双方在保证协议中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或安装完毕,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处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垃圾清运处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电梯使用费、管理费以及与装饰装修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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