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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平阴县出台《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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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生活网讯(通讯员 苏红其)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低保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真正实现“阳光救助”,平阴县民政局联合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出台了《关于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明确了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认真、审慎与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与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并重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与惩教结合的原则。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追究方式。对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级负责、追究到位。《办法》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对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银行、镇(街道)、村(居)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同时对申请对象提出了要求。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责任追究。(一)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核、审批机关的。(三)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四)不履行社会救助对象责任,拒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调查,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待遇的。

  《关于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为民政资金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依据,确保了民政专项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充分发挥民政资金“救命钱”、“及时雨”的作用。将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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